法規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宜信
組織簡則
民國102年10月31日 觀業字第1020039162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 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法規制度,建請本會或轉請其他相關單位參考。 二、研擬各種提升旅遊品質方案,提供本會推動,並顩籲請各旅遊相關業者配合執行。 三、企劃各種擴展本會會務方案,提供本會參考執行。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應本會理事會之託,代表本會出席各有關單位召集之會議,參與訂修各種旅遊相關法規。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七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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