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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主任委員

 

組織簡則

民國102年10月31日
觀業字第1020039162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暨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餘由主任委員就現任理監事人員選任之。
前項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適時召開,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議決本會保障金管理運用政策。
二、決定本會保障金管理及運用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六條
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方式,以左列為限:
一、存放於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金融機構。
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券。
四、其他妥適方式,並報經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辦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本會理事長列席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工作人員指派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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