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主任委員
組織簡則
民國102年10月31日 觀業字第1020039162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暨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餘由主任委員就現任理監事人員選任之。 前項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適時召開,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議決本會保障金管理運用政策。 二、決定本會保障金管理及運用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六條 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方式,以左列為限: 一、存放於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金融機構。 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券。 四、其他妥適方式,並報經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辦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本會理事長列席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工作人員指派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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