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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出問題取消團體

美鳳和社區的好朋友共8人,報名A旅行社阿拉斯加12天遊輪團,每人團費新台幣23萬元,美鳳等人以信用卡支付團費,並與A旅行社簽定國外旅遊契約書。出發前3天,A旅行社業務員通知,因出團的B旅行社未支付船票款,船位被取消,團體無法成行。

旅客認為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有旅客解除契約的規定,旅行社卻在第37條其他協議事項中,加註旅客取消的規定『…..5.出發日前14天以內取消,沒收全額團費100%』。這條款只規定旅客取消要支付較第13條更高的違約金,卻沒規定旅行社取消的違約金,旅行社取消,仍然依照旅遊契約第12條,對旅客不公平。因此要求旅行社比照旅遊契約第37條之規定,於出發前3天取消,旅行社要退還團費並賠償100%團費之違約金。

Q1:經營遊輪團,旅行社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7條加註取消費的規定,效力如何?

A1: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旅遊契約書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第25條規定『旅行業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契約書範本內容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7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旅客者,不在此限』。旅行社承做遊輪或包機旅行團,因船機票取消費用高,如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第1項規定,來收取消費,勢必不足彌補實際的損失。又如依照第23條第3項『旅行社如能證明實際損害超過第一項,得就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旅行社就這一項的實際損害要負舉證責任,但有時航空公司及國外取消費單據,難以取得或證據力不夠,容易產生旅遊糾紛。因此旅行社經營特殊團體(包括遊輪或包機),需要與旅客在定型化契約上有特別協議事項,如該協議如有不利於旅客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准才可,否則旅客可以主張協議條款無效。

Q2:旅客刷卡支付旅遊費用,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無法成行時,旅客可向信用卡銀行主張疑議帳款嗎?

A2: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11條規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應於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就該筆交易以第13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第13條『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請求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暫停付款』。因此旅客向銀行主張疑義帳款,經查證屬實後,收單銀行會從刷卡旅行社下期應請款項中扣除,將款項還給旅客。

Q3:靠行出問題,誰要負責?

A3:靠行是旅行社的術語,說穿了仍是公司員工。靠行以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旅行業務,出了問題,公司仍要負責。至於公司與靠行人員內部的債務問題,公司要循司法民刑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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