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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允諾保管旅客物品,東西不見了

依林參加旅行社舉辦的泰國6日遊,為了這趟泰國之行,依林特別去買了一台約3萬元攝影機。行程第3天到海邊玩托曳傘、香蕉船,導遊向旅客宣布『因為玩托曳傘香蕉船,相機會弄濕,大家把東西集中,我不去玩,幫大家看東西,請大家放心』。依林和其他團員一聽,覺得導遊真的很體貼,紛紛把身上的背包拿下,交給導遊。大約2小時後,依林玩回來,準備要去導遊那邊拿回她的背包,卻見導遊和幾個他團導遊坐在一邊聊天,根本不在行李旁邊看管行李。依林看情況不對,趕忙找自己的背包,結果背包真的不見了。由於依林的背包中除了攝影機之外,還有信用卡及約1萬元的現金。依林認為導遊既然答應幫旅客看管東西,卻沒盡責,這是導遊的過失,要求旅行社要負責賠償。

Q1:旅客私人物品,領隊導遊有看管的義務嗎?

A1:旅遊途中,旅客隨身物品應自己保管,領隊導遊不負保管之責。至於護照簽證,領隊導遊除非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向旅客收取外,其餘時間旅客應自行妥善保管。

Q2:導遊答應幫旅客看管東西,東西丟了,誰要負責?

A2:導遊在行程中並沒有看管旅客私人物品的責任,但如因行程安排特殊狀況,導遊答應幫旅客看管物品,導遊就有看管的義務。由於這屬於導遊執行旅遊職務所為的行為,如因導遊的過失導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旅行社就旅客財物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Q3:旅客遺失物品,領隊應如何處理?

A3:旅遊途中,旅客東西被偷或被搶時,領隊應陪同旅客立即向當地轄區的警察局或公安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如有信用卡遺失,也要請旅客與發卡銀行連絡掛失。萬一旅客嫌麻煩,不想報案,領隊最好當眾宣布,以免事後旅客反咬領隊,申訴領隊不帶旅客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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