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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上(餐廳內)東西被偷

玉梅和朋友參加旅行社的荷德比法旅行團,玉梅的好朋友平常就很愛採買名牌皮件,聽說玉梅要去巴黎,個個都開出採購清單,託玉梅採買。行程到巴黎自由活動時,玉梅買了六個皮件及一些香水化粧品,總共花了約新台幣40萬元。那天買完東西,全團要去吃午餐,玉梅問領隊說:『買的東西可以留在車上嗎』?領隊回答說:『可以,司機會在車上』,玉梅就放心下車去用午餐。在餐廳用餐的時候,團員欣宜將背包置於座位的椅背上,吃完午餐後卻發現背包不見了。欣宜請領隊告知餐廳調閱監視錄影帶,但餐廳沒有攝影,最後領隊先帶欣宜去警察局報案,並吩咐其他旅客先回遊覽車上等。玉梅走回車上,先是發現司機不在車上,後來又發現車門被敲破。一上車就發現自己剛剛所購買的皮件及化粧品全部不見了。馬上請司機打電話告知領隊,領隊請司機將全團載到警察局,讓玉梅下車報案。就這樣二件竊案總共花了3個小時做筆錄,全團都留在車上等,當天下午原訂的參觀行程取消了。

欣宜認為自己的背包在餐廳遺失,餐廳要負責,而餐廳是旅行社找的,因此旅行社要和餐廳一起負責。而玉梅認為領隊告知司機會留在車上,所以她才放心將東西留在車上,但事實上司機並沒有一直留在車上,司機未盡保管之責,因此要求旅行社要負責賠償。

Q1:旅客隨身物品,要如何處理?

A1:旅遊途中,旅客隨身物品要自行妥善保管,領隊要提醒旅客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保管,特別不要任意將貴重物品置於遊覽車上或飯店內。

Q2:旅客在餐廳東西被偷,誰要負責?

A2:旅行社安排旅客用餐的餐廳應為合法的場所,其所提供的餐食應衛生無虞,除此之外,如旅客因自己保管疏忽,在餐廳遺失物品,應屬不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0條規定『甲方(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旅行社)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系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對於旅客在餐廳遺失物品之損失,旅行社不負賠償之責,但應協助旅客報案。

Q3:遊覽車上東西被偷,旅行社有無責任?

A3:旅行社安排的遊覽車,除了提供運送旅客外,還有運送旅客大型行李,司機對於行李箱內的行李有保管之責,因此如旅客行李在運送過程中因司機的過失而遺失,對於國外司機的過失,國內旅行社也要負賠償之責。但如屬旅客須隨身攜帶的行李,旅客應自行保管,司機不負保管之責。萬一發生旅客將隨身物品置於車上,卻發生車門窗被破壞而遭竊的情況,因司機對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旅行社也毋須負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領隊或司機承諾會留在車上幫旅客看管物品時,萬一發生司機離車,東西被竊的情況,旅行社因領隊或司機的承諾,就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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