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陪著高齡八十歲的老母親參加江南6日遊。第2天晚上,在十字路口李老太太不慎跌倒,當時由於沒有明顯外傷,所以就回飯店休息,沒跟領隊提及。隔天早上全團遊覽無錫蠡園時,走了5分鐘後,李老太太膝蓋疼痛無法走路。李先生向領隊表示要帶母親就醫,但領隊表示接下來的行程是二站購物點--珍珠及紫砂茶壺,一定要參加,否則每人要罰美金30元。如要安排就醫,必須走完shopping站後,利用其他旅遊點的參觀時間去就醫。李先生無法認同領隊的說法,但領隊堅持要走完shopping站後,才帶李老太太就醫,經骨科醫生診斷,醫生判斷是膝蓋滑膜炎,並告訴李老太太絕對不能再繼續走路太久,也不能爬上爬下,否則病情會更惡化。聽到醫生這麼一講,李先生頓時悲憤不已,因為旅行社堅持要走shopping站,讓母親上下爬樓梯,傷勢才會那麼嚴重。
李先生對領隊及導遊很不滿,未給付領隊及地陪小費,行程結束當天在機場辦理劃位,導遊發登機證及護照台胞證時,故意漏掉李先生,還告知李先生其護照、台胞證遺失,李先生認為是導遊故意惡整他,現場與導遊起爭執,李先生找來大陸公安處理,導遊見瞄頭不對,趕緊將證件交還李先生。
Q1:旅行團中途脫隊要罰錢,是否合理?
A1:契約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契約內容不可違背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約定內容才是有效的。正常旅行團,團員中途脫隊可以解釋為團員放棄食宿及行程,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費。但旅行社因團員中途脫隊,要加收脫隊費用,因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同規則第49條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一旦旅行業或領隊等人員違反此規定,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三第102項規定,旅行社會被處罰新台幣3萬元之罰款。旅行社加收脫隊費用,違約又違法。
Q2:旅遊途中,團員生病或受傷,領隊能拒絕團員就醫的請求嗎?
A2:旅遊途中,團員生病或受傷,領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儘速協助團員就醫(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0條),並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以便返台後申請旅行業責任保險意外醫療給付,或團員本身的旅遊平安保險及人壽保險等理賠。領隊如拒絕或延遲團員就醫的請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協助義務,造成團員的損害擴大時,旅行社與領隊負同一責任。
Q3:領隊導遊可否扣留旅客機票及證照?
A3: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6款規定『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因此旅遊途中,領隊或導遊等毋須幫旅客保管證照,更不可假藉理由扣留旅客證照,違反時,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三第122項,旅行社會被處罰新台幣6千元,領隊人員違規扣留旅客證照或機票者,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七第21項規定,領隊會被處罰新台幣6千元,情節重大者,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並停業一年。本件糾紛雖然是導遊扣留旅客證照及機票,但領隊坐視不管,甚至讓旅客覺得領隊與導遊是一夥的,顯然領隊也未盡領隊職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