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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中途離隊

有一群有錢有閒的貴婦們,請旅行社安排泰普8天旅行團,出發當天,在機場時,領隊要求團員自己提行李辦理託運,這些貴婦們認為團費已包含領隊小費,領隊就應該負責提行李,為什麼還要團員自己提行李?所以開始對領隊不滿。行程第5天晚上,領隊向大家收8天小費,這群貴婦數落領隊說:『你是不是想錢想瘋了,這麼早就要收小費』。領隊覺得自己像個傭人被這群貴婦使喚著,心裏很不是滋味。

第6天早上,旅行團從曼谷搭機到普吉島,領隊幫這群貴婦辦完登機手續後,竟自行從曼谷機場購票回台灣,團員們上機後遍尋不著領隊,下機後才知道領隊脫隊自行回台灣,後來普吉島的行程在導遊的帶領下,順利走完,返台後這群貴婦以領隊途中脫隊惡意遺棄團員,要求賠償5倍團費的違約金。

Q1:領隊於行程中先收齊小費,做法妥當嗎?

A1:給領隊、司機、導遊小費是國際禮儀,也是旅行團常見的現象,這些小費一般不含在團費中,由團員視領隊、司機、導遊的服務情形額外給付。不是硬性規定,也沒有金額上的限制,通常是在行程結束前一天向團員收取。如果因使用不同地區導遊及司機,必須於一段行程結束後給付小費時,可向團員說明清楚後先收一部份小費,另一部份小費等行程結束前一天再收。如果於出發當天或行程第2天就向團員收取全額小費,於理不符。

Q2:領隊半途脫隊先行返國,是否有違約或違規?

A2: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旅行社經營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6條亦規定『領隊應帶領甲方(團員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它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領隊中途無故脫隊離團,不但違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6規定,也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三第65項規定,旅行社會被處罰新台幣1萬元之罰款,依照同法附表七第20項規定,對脫隊離團的領隊會被處罰新台幣6千元至1萬5千元之罰款,如果有因此造成團員的損失,旅行社要負賠償責任。

Q3:領隊半途脫隊,是否構成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條『故意棄置旅客於國外』,要賠償5倍團費的違約金?

A3: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條第1項『乙方(即旅行社)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時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第2項並規定,因重大過失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要構成這條契約的要件:(1)旅行社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有棄置或留滯團員不顧之事實,上述案例雖然領隊途中脫隊,是旅行社之重大過失,但後續行程、食宿、交通等,旅行社請當地接待社依約履行,因此並沒有造成棄置或留滯的情形,團員不能主張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條『故意棄置旅客於國外』,要旅行社賠償5倍團費的違約金。但如因沒有領隊隨團服務造成旅客受有損害時,旅客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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