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盧與太太參加旅行社日本京都大阪5日行程,行程第2天下午,老盧的太太因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治療,經治療情況雖有好轉,但醫生表示仍需住院觀察。在此同時,領隊小吳表示因團體行程要繼續進行,這團只有他領隊兼導遊,而且老盧太太情況穩定了,就在當地旅行社安排協助的人員抵達醫院後,小吳就先行離開醫院了。隔天當地旅行社同樣又派員協助處理出院手續,之後告知要老盧自付住院費用及每日翻譯費用,還有老盧與太太要與團體會合的車資,也要求由老盧要自行支付。老盧認為小吳如果事前說清楚費用要自付,他們不一定要住院觀察,也不須要多花冤枉錢;再說旅行社出國都有保險,所生的費用應該由旅行社支付,為什麼要客人自行付錢呢?
Q1:旅行業責任保險的範圍為何?
A1: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因此旅行業責任保險傷亡的承保範圍必須是因為『意外』所致。
Q2:旅客在旅遊途中生病,費用該由誰負擔?
A2:旅客生病非屬意外事故,不在旅行社所投保的責任保險保障範圍中,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0條『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依此規定,因旅客生病所衍生的費用必需由旅客自行負責。有不少旅客認為付了團費跟著旅行社出國,所有的費用就是要旅行社買單,因此旅行社在事件發生後,協助旅客處理相關事務,如涉及支付費用時,務必事前先告知旅客相關規定,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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