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廈門5日遊行程,團體交通是安排以金廈小三通的方式進行。行程結束前因颱風侵襲,導致金門航班大亂,小楊這一團從廈門搭船回到金門後無法依照原定計劃返台,團體被迫多留一天,領隊告知小楊因公司常遇到類似的情況,因此在契約書上已註明如因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必需由旅客自行吸收。而原本行程中都是住宿五星級酒店,但在金門時旅行社竟然是隨便安排一間飯店就想打發團員,所安排的餐食也是隨便找家餐廳來應付,更引發團員的不滿。
Q1:行程中遇天災所衍生費用,於契約中約定由旅客負擔,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A1: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6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7條規定『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何況民法第514條之5也規定『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以旅行社註明增加費用需由旅客負擔,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且不利於旅客,該約定無效。
Q2:團體滯留期間的食宿安排,一定要跟原行程內容一致嗎?
A2: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2條規定,旅程中之食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但因不可抗力事由團體被迫滯留無法順利返程時,此時已不是契約所規定旅程範圍,自然不須要與原定行程內容的食宿等級相同。只不過所有的額外支出必需由旅行社自行承擔,不得向旅客收取,旅行社只要安排合法業者提供的服務及設施即可(參考契約第26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