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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更動的通知

阿強參加旅行社馬來西亞五星水上皇宮5日遊行程,並在行程上詳細介紹將入住的水上皇宮A飯店的種種設施。團體為6月14日(一)上午出發,旅行社在11日(五)中午接到local通知,因為當地政府在A飯店舉辦會議,參加人數超出預期,臨時徵用不少房間導致房間數不足,故通知要改住B飯店,旅行社直到下班前都無法以電話與阿強取得聯繫,便在下班後用電子郵件,通知旅客飯店要更改的訊息,阿強一直到機場時才接獲領隊告知飯店變動的情況。回國後阿強主張因未通知變動飯店部分,應予賠償,旅行社表示已用電子郵件通知,且認為飯店遭徵用屬不可歸責旅行社事由,無需賠償。

Q1:旅行社以電子郵件通知旅客,這樣的通知有效嗎?

A1: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旅行社能證明確實且有效的將訊息以電子郵件發送給旅客或到達旅客可以知悉的範圍內,這樣的通知仍具效力。只不過有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不一定能即時獲得旅客回應,日後容易產生舉證上的困難。為避免這類情形,以目前幾乎都有行動電話的情況下,如旅行社能輔以手機簡訊提醒要告知的事項,更可收即時及文字通知之效果。

Q2:飯店遭徵用,旅行社可主張免責嗎?

A2: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0條『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又民法第224條也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飯店是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因此對於飯店的疏失,旅行社也要負相同的責任。由於當地政府本早已在該飯店安排會議,因人數超出預期要求增加房間數,以致無法提供給旅行社使用,為另一種形式的飯店超賣,飯店仍有責任,因此本例中旅行社並不能以飯店遭徵用為由主張免責,由於旅遊內容事實上確有變動,如有違反旅遊契約或民法第514條之6約定的品質等相關規定者,旅行社仍須依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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