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要到香港自助旅行,請旅行社代訂機票與酒店,志明選定住宿A飯店後,也繳交定金給旅行社。一星期後業務員通知因為A飯店客滿,要志明加價改住B飯店。志明質疑為何不是確定有房間後再收定金,但業務員表示這是公司作業流程,就是要等到收到定金後才會作業。
春嬌要到新加坡自由行,找上旅行社網站挑選喜愛的機票與酒店組合,在繳交定金後因故無法成行,詢問旅行社是否可退還定金時,旅行社人員告知不但定金不能退,因為春嬌所選擇的C飯店是保證住房的,因此要春嬌補繳飯店全額的房費,春嬌認為當初從眾多飯店中挑選住宿C飯店時,旅行社並未提到什麼保證住房的問題,何以要加收全額的房費?
Q1:旅行社收受定金後,要求旅客改訂其他飯店,是否合理?
A1:依民法第153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又依民法第248條,雙方受有定金者,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當志明選定A飯店,旅行社收受定金允為處理時,雙方委託訂房訂機位的契約關係成立,兩方面都不能再就內容隨意更動。所以旅行社在訂不到A飯店時即屬違約。為避免此類糾紛,旅行社應先確定飯店內容後,再向旅客收取費用,或者於事前說明詳細的訂購流程,清楚告知訂購確定所需的作業天數,等飯店確定後再向旅客收取『定金』,如飯店尚未確定需待作業後才能得知,但訂購流程中可能要預繳費用者,要向旅客說明所收取的是『作業費用』,如於期限內訂妥指定飯店,則該作業金轉為價金之一部分,如無法訂到指定飯店,則無息返還,如此才不會造成訂購上的糾紛。
Q2:旅行社以飯店係『保證住房』為由,要求收取全額住宿費用,是否合理?
A2:旅行社在銷售旅遊產品時需將相關注意事項為旅客提供完整說明,但有時旅行社所習以為常的專業術語,如包機、FOC、PAK等,消費者並無法完全理解,或是旅行社在銷售時並未詳細說明所代表的意義及可能發生之結果,此時不一定能夠向旅客主張權利。以本例所稱的保證住房來說,應說明到是旅行社與所合作之飯店間針對飯店訂購之特殊約定,旅行社在銷售時一定要提及『需支付全額房價』,或者是『取消訂購時不得要求返還房費』等特別規定,必須以淺顯易懂的表達方式,讓旅客清楚整個訂購規定後再進行作業。因雙方並未約定違約金額,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旅行社僅得沒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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