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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業瑕疵無法完成旅遊

老劉與柬埔寨籍的太太參加旅行社婆羅洲、汶萊、砂勞越11日旅遊行程,旅行社因LOCAL錯誤訊息以為柬埔寨籍遊客免辦汶萊簽證,在未申請老劉太太簽證的情況下就帶團出國了。可預見的,由馬來西亞的美里前往汶萊時,老劉的太太被擋在海關無法入境,經協商後由老劉陪著太太留在馬來西亞,等團體2天的汶萊行程結束後再一起回台灣。旅行社也安排停留在馬來西亞期間食宿與市區觀光,回國後並主動將節省的費用退給老劉,並承諾老劉半年內若再度參團將給予旅遊優惠。但老劉認為旅行社標榜這次旅程是出國一趟玩兩個國家,而且旅行社形容在汶萊地區是『奢華金鑽六星級』的安排,停留在馬來西亞的餐食與住宿相較之下只能算是一般的水準,且之前已在美里待3天,再多2天的市區觀光根本沒什麼意義,好好兩國之旅變單國旅遊,要求旅行社應給予賠償。旅行社則認為已經妥善安排老劉停留在馬來西亞的行程食宿,能省能退的都已經做了,再說老劉當時也口頭同意這麼安排,怎能事後又反悔要求賠償?

Q1:旅客因簽證問題未能進入汶萊,旅行社該如何處理?

A1: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3條『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甲方除得依第24條規定請求賠償外,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等候安排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的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第一、二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由於老劉這趟旅程在汶萊行程結束後就要返回台灣,已經沒有次一旅遊地點了,因此旅行社理應安排老劉返國,但旅行社應該是基於使用團體機票的考量,因此安排老劉繼續留在美里,這樣的安排對老劉來說並無實益,何況汶萊的行程是此次旅遊的重點行程,老劉依規定應可要求退還汶萊部分未旅遊的費用,並要求相同金額的違約賠償。

Q2:旅行社可以主張旅客已同意安排,不能再要求賠償嗎?

A2:依民法514條之6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此當旅行社無法提供約定的價值或品質時,自然要依相關的規定作出處理或補償。本例中旅行社依契約規定原本應該安排老劉返回台灣、退還未旅遊地區之團費,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但旅行社未依契約規定內容處理,而是安排老劉繼續留在美里,旅客是同意其所安排,亦或是被迫選擇接受,在旅客資訊不對等或處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所作出的錯誤承諾,難謂旅客不能再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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