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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履行特別約定

乙旅行社在報紙上刊登「到上海看世界博覽會」的旅遊團廣告,特別標明「6月份團體保證直飛,決不港轉」。阿修和女友看到廣告非常心動,立刻請乙旅行社業務員提供行程表,沒想到在行程表「預定使用航班」一欄,旅行社卻同時列出直飛與轉機的航班,阿修不想將難得的假期浪費在等待轉機中,在電話中再三和業務員確認「本團搭直飛班機」後,才到乙旅行社門市簽約付定。

然而,出發前半個月,旅行社通知阿修,因航空公司收回直飛機位,因此本團必須改經香港轉機前往上海,阿修認為乙旅行社必須依廣告所載提供直飛班機,要求旅行社就算升等加價,也要想辦法讓團體搭原訂直飛航班前往上海,但業務員一口回絕,表示不可能,雙方大吵一架之後,阿修憤而取消行程。

事後阿修向航空公司查詢,證實乙旅行社從一開始就是以轉機機位操作本團,於是依國外旅遊契約第12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向乙旅行社求償團費30%為違約金。

Q1:乙旅行社廣告中的「保證直飛」,其效力為何?

A1:本案中乙旅行社在報紙廣告中既以「保證直飛」招攬旅客,實際提供給旅客的行程表,卻又同時列出直飛、轉機航班,此時究應以何者為準?因廣告為契約的一部份,明定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條第2項「與本契約有關支付建、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附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乙旅行社對阿修所應負擔的責任不得低於廣告所載,故乙旅行社依法仍應擔負起廣告上「保證直飛」的責任。

Q2:旅行社未履行雙方特別約定時,旅客得否解除契約並向旅行社求償違約金?

A2:針對旅行社所安排的團體行程,若旅客對旅遊內容有特別需求,例如特定航班、房型或景點安排等等,可以和旅行社以「具體特約」的方式進行約定,雙方間一旦達成特約,旅行社就不得再變動原本承諾或保證的內容,若旅行社無法實現該承諾或保證內容時,即屬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旅客自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向旅行社求償一定比例之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特別約定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即使是雙方間的口頭承諾或保證,也同樣生效,以本案為例,乙旅行社一方面在廣告中承諾「保證直飛」,另方面業務員也與阿修在電話中就「本團搭直飛班機」一事達成特別約定,是以旅行社無法提供直飛航班已屬違約,阿修依約得主張取消行程並向乙旅行社求償團費30%之違約金。

小提醒:企業經營者應謹慎選用廣告的內容及用詞,使用最高級用語如「業界第一」、「超五星級」、「市場最佳」時,尤須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以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若廣告內容有特殊的資格或限制,建議在廣告中清楚說明,使旅客在交易時就可明瞭所有內容,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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