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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未盡協力義務

陶先生和女友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日本東京箱根伊豆5日團,每人團費39,000元。接洽過程中,陶先生曾表示上班時沒辦法接手機,所以乙旅行社業務員若有事要聯絡,以簡訊方式留言即可。當時業務員請陶先生提供其他聯絡方式或女友的聯絡電話,陶先生皆以「沒有必要」拒絕,基於尊重旅客隱私,業務員也不再多問。

確定成團時,陶先生親自到旅行社刷卡繳交兩人定金共20,000元,雙方並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但業務員請陶先生提供兩人護照,以確認姓名的英文拼音時,陶先生認為現在詐騙事件頻傳,不願意將護照交給旅行社,只將兩人姓名的英文拼音手寫給旅行社。

出發前10天,業務員以簡訊通知陶先生即將開票,請陶先生在次日下班前繳交尾款。然而,陶先生一直沒有回覆,手機也沒開機,業務員不死心,發了N封簡訊,仍然催不到尾款,此時旅行社應如何處理?

Q1:旅客未繳尾款的情況下,旅行社得否取消行程?

A1:旅行社與旅客間之契約關係,係旅行社收受報酬(即團費)而為旅客安排及預定團體旅遊事宜,故旅行社自得依雙方約定時點或於工作完成時,向旅客收取團費。再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旅客應於出發前繳清團費,故旅行社通知旅客支付團費尾款時,無論旅客明確拒絕付款或消極不作為,旅行社皆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7條規定,「旅遊需甲方(即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即旅行社)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對旅客定期催告,若經催告而旅客仍拒絕配合時,旅行社當然得終止契約。

以本案為例,乙旅行社催告陶先生繳交尾款時,陶先生未依旅行社指定時間付款,也沒有和旅行社連絡,說明無法即時付款的原因,此時乙旅行社自得終止契約,更可向陶先生二人請求因契約終止所生的損害,如機位定金或飯店取消費等。

應注意的是,傳統上多以存證信函催告,但若現實狀況不容許,則旅行社應盡可能選擇可以留存催告內容,並足以證明催告確實到達旅客的方式為之,更建議旅行業者,在旅客報名時務必留存旅客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電話,以免遇特殊狀況時,通知不到旅客,反而衍生困擾。

Q2:旅行社的證件檢查責任為何?

A2: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前段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旅行社)即應負責為甲方(即旅客)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旅行社必須確認旅客的證件足可順利入出境及前往旅遊目的地,因此即使旅客基於種種考量而決定自帶護照到機場,旅行社仍應避免在未見到旅客證照的情況下,只聽信旅客的說法就忽略審核之責,建議請旅客提供證件,由旅行社當場檢視後立刻還給旅客,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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