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空運管字第1140003244號
主旨:有關貴署函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函為近來外籍航空公司任意取消航班,已嚴重損害旅客及旅行業者權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4年2月4日觀業字第1140902295號函。
二、為避免航班異動影響旅客權益,本局向來要求航空公司應審慎規劃班表並落實執行,如有航班異動,應將訊息公告周知及透過適當管道通知已訂位旅客,並妥處旅客權益事宜。
三、有關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議修正航空公司取消航班,5日前通知即可之規定ㄧ節,經查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若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5工作日報請本局核准;另外籍業者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條之1準用前述規定。上開規定係規範航空公司班表變更陳報本局之程序,非通知旅客之時間規定;至航班異動之旅客權益維護部分,本局皆要求航空公司應預留適當時間通知旅客或旅行社因應,並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規定,妥善照顧乘客權益。
四、後續本局將持續督促越捷及越竹等二家航空公司務必確實做好相關航班規劃,並應於航班異動前預留合適時間通知旅客或旅行社因應,務必依規定維護旅客權益,將旅客衝擊降至最低,以減少消費爭議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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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 | 格式 | 民航局_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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