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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經營旅行業務應確實遵照法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經營旅行業務應確實遵照法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33001773號

 

說明: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復按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二、旅行業違反第27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

二、邇來本署屢接獲民眾反映旅行社未實際辦理旅遊業務,卻為旅客投保旅責險、亦未派遣隨團人員,疑涉經營旅行業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按上開法令揭示之意旨,旅行業者經營業務應依規定為旅客投保責任保險,惟不得替非承辦旅遊業務之旅客投保保險,倘有前述行為,已涉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本署倘查有相關違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附件名稱格式
觀光署_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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