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貴公司於暫停組團赴大陸旅遊限制解除前,勿刊登或招攬赴陸旅遊團體行程,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33001768號
說明: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
二、本署於113年2月7日公告,請旅行業者自即日起停止招攬赴陸旅行團,並於113年2月19日以觀業字第1133000382號函請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鑒於兩岸情勢改變,爰暫停執行組團赴陸旅遊之規劃至113年5月31日,即113年6月1日後之團體不能出團,請旅行社切勿再攬客,以避免衍生旅遊糾紛。
三、邇來本署屢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旅行業者招攬旅客赴陸團體旅遊,或以參訪、交流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或販售實際赴陸之旅遊團商品,請貴公司加強檢視相關招攬資訊(含紙本或網路等刊登內容),確認相關招攬資訊已下架,以避免衍生旅遊糾紛,本署後續將抽查稽核,倘發現違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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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 | 格式 | 觀光署_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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