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33000773號
主旨:邇來旅遊團體食物中毒事件頻傳,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辦理旅遊業務應加強注意膳食安排,以維旅客人身安全及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4款:「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第39條第1項:「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二、邇來於國內、國外皆有發生團體旅遊食物中毒情事,考量東北亞、東南亞及國內氣候均逐漸炎熱,務請餐食供應廠商注意飲食潔淨等問題。另旅遊活動期間如發生旅客食物中毒事件,請依上開規定向本署通報;有關「旅行社旅遊團緊急事故報告書」請至本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觀光產業/旅行業/各項申請表格)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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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 | 格式 | 觀光署_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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