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33000382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暫停組團赴中國大陸旅遊並停止招攬赴陸旅行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辦理。
二、為循序推動恢復兩岸團體旅遊,112年8月24日大陸委員會「恢復兩岸觀光旅遊及放寬陸籍人士來臺商務交流之相關規劃」公布後,已調整朝「對等、循序恢復開放團客赴陸之方向」規劃,並陸續完成相關準備;本規劃於本(113)年3月恢復國人赴陸團體旅遊,惟迄今仍未獲得雙向交流之友善回應,尤近來陸方改變M503相關航路運作事件,影響飛安、國安,嚴重衝擊我國家利益。鑒於兩岸情勢改變,爰暫停執行組團赴陸旅遊之規劃至113年5月31日,即113年6月1日後之團體不能出團,請旅行社切勿再攬客,以避免衍生旅遊糾紛。
三、有關恢復兩岸團體旅遊規劃,若陸方願釋出善意,兩岸氣氛朝向良性發展,亦不排除提早進行適當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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