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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部分修正規定,請周知各所屬旅行業者,請查照。

主旨:檢送「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部分修正規定,請周知各所屬旅行業者,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業於112年9月8日刊登公報,主要修正如次:

(一)獎助之旅遊期間與申請期限及應附文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修正如下:

1、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原為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2、每團於旅遊團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局指定系統申請(原為 出發日十個工作日前須申請)。

3、因應五月中旬業已全面改為至線上系統申請,修正為「...至 本局指定系統申請」,並刪除附件「獎助申請表」表單(原為 附件一)。

(二)獎助團數限制及獎助金額基準。(修正規定第四點)修正調整申請團數上限為以每年度計算,並調高每一申請單位每月獎助團數為七十五團,至該年度用罄為止。爰此,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四百

五十團為限...」。

(三)申請單位申請撥款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修正規定第五點)

1、款次變更:因應本獎助申請系統業於五月中旬建置完成開放業界申請使用,原附件二表單爰配合刪除。

2、行程證明規定增加「第四點」規定,以臻完備。另有關原「保險證明」修正為「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原「住宿證明」修 正為住宿合法旅宿證明,並刪除「搭機證明」,俾利執行。

3、原附件三(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爰修正為附件一;原附件四。

4、(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爰修正為附件二。

(四)國內接待旅行業與境外組團旅行社獎助金額比例。(修正規定 第六點)

1、現行規定係由觀光局直接匯撥款項至境外組團旅行社,修正為先統一匯撥至國內接待旅行社 由其匯款至境外組團旅行社。

2、境外組團社領據(附件二)由國內接待旅行社提供觀光局,領據文字併予配合修正。

二、檢送本次修正規定(含附件)、發布令暨總說明如附,請周知各所屬業者。

三、本案委託機構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受理洽詢專線:(02)2717-7919。



 
附件名稱格式
交通部觀光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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