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23000761號
主旨:有關旅行業相關公協會建議航空公司明定團體機位開票期限一案,請貴局惠予卓處,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航空公司與旅行社合作之模式為旅行社向航空公司預定團體機位並包裝團體旅遊銷售,航空公司之前與旅行社約定於出發日前3日至15日通知旅行社開票,旅行社如無法配合開票,航空公司即收回機位,惟據旅行業者反映因疫情關係,航班數量尚未恢復到疫情前水準,加上國人以自由行方式出國旅遊增加,致部分航班機位需求強勁,近期國籍航空公司更改原本合作默契要求提前開票情形日益頻繁,甚至有於112年3月要求開立暑假期間之機票,惟旅行社尚在銷售期,尚無法提供完整旅客名單,機位即遭收回致無法繼續銷售,倘團體取消亦可能影響部分已報名參團之消費者權益。
二、旅行業與航空公司為長期合作之夥伴,值此整體觀光逐步復甦之際,希望秉持互助互利精神繼續友好合作,爰有關團體機票之銷售,能預留一定之銷售期間,即給予固定之開票期限並明定之,以利產業互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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