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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務時,落實旅客個人資料保護一 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23000282號

 

主旨:有關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務時,落實旅客個人資料保護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旅客消費權益,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於辦理旅行業業務時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規定。

二、旅行業者應妥適保存管理紙本及電腦資料、定時變更識別密碼及定期辦理教育訓練,相關資料銷毀及移轉等,均應依計畫及處理辦法執行,以落實旅客個人資料保護,避免外洩。

三、依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旅行業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8千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該計畫修正時(如聯絡窗口、電話異動),應即時向本局備查。

四、相關法規亦可於本局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法規/下載利用(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TourismRegulationDetailC003200.aspx?Cond=b6cca841-3f06-4c0e-a2f1-017705dfae6e)。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旅行社,請辦理旅行業務時,落實旅客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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