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10913416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活動時,應依說明項辦理,俾共同維護旅遊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7月15日路運綜字第1110088420B號函辦理。
二、為使承租人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之觀念,交通部業於本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定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三、請業者妥適安排旅遊行程,勿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造成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其工作、駕車及休息時間之相關規定,而有過勞情形影響旅遊安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