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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外交部10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如附件,並訂於1月中旬舉辦全國5場旅行社宣導說明會...(觀業字第109093369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0933694號

主  旨:
函轉外交部10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如附件,並訂於1月中旬舉辦全國5場旅行社宣導說明會,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外交部109年12月31日外授領一字第1096605563號、110年1月5日外授領一字第1106600001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預定於110年(日期未定)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下稱New eID),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日後得申請於NeweID加註外文姓名,並得在New eID製作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臨時證明書」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使用,外交部為配合受理護照案件實務需要,爰於10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細則及辦法,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依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載有外文姓名者,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準。」,故請旅行業者未來New eID換發後受理申請變更護照外文姓名案,倘申請人已領載有外文姓名之New eID,該外文姓名與擬變更之護照外文姓名不同時,須請申請人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New eID及變更外文姓名後,再持憑已變更外文姓名之New eID申請換發護照及變更護照外文姓名。另同條第2項並就護照外文姓名記載方式,修正適用對象為國民身分證未記載外文姓名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及無戶籍國民,並於第2款增訂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護照外文姓名,另於第7款增訂已婚、離婚及喪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護照外文姓氏回復本姓之規定。
四、依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國民身分證。另同辦法第12條規定,護照申請人委任之代理人倘為與申請人現屬同一團體者,該團體應經政府立案;另代理人為旅行業者,旅行業應檢附申請人委任證明,外交部另修正2款委任書「委任書(申請人本人委任旅行社代為申請護照專用)」及「委任書(申請人以複委託方式委任旅行社申請護照專用)」各1份(如附件),併請旅行業者配合辦理。
五、另為因應New eID卡面上記載之個人資料較現行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大幅減少,外交部業規劃預定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護照e化作業流程及簡化相關申請書表,並訂於110年1月15日至20日分別於該部領事事務局、中部、雲嘉南、南部及東部辦事處各舉辦1場旅行社宣導說明會(如附件),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送件人員參加(同1場次每家旅行社限派1人)。
六、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亦請配合辦理。

109093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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