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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檢送觀光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就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等事宜之公告...(觀業字第109300413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3004137號

主  旨:
檢送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等事宜之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衝擊旅行業營運,為協助旅行業暫時紓困及短期資金調度運用,本局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4月6日觀業字第10930009691號公告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合先敘明。(本局109年4月6日觀業字第1093000969號函諒悉)
二、鑒於目前國際疫情仍嚴峻,加以跨國旅遊業務全面停擺,嚴重影響旅行業營收,爰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再次公告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向本局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不受同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有關2年期間規定之限制,請轉知符合資格之所屬會員旅行業得向本局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
三、另旅行業前已依本局109年4月6日觀業字第10930009691號公告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者,依規定應於發還後屆滿6個月之次日起15日內,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至第5目規定繳足保證金,惟考量國際疫情仍未減緩,爰同意該等業者得於上開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延緩繳納原暫時發還之保證金,其延緩期限並以6個月為限;如逾期未提出申請,且亦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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