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林鐵服字第1070000855號
主 旨: 宣導「鐵路禁止行人通行」,以維護旅客及行車安全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爾來發生旅客行走阿里山鐵路,為閃避列車、台車導致受傷事件,依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同法第70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