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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第22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觀業字第105091715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917156號

主  旨: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第22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業經交通部於105年8月26日以交路(一)字第1058200326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5年8月26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3261、10582003262、10582003263、1058200326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1.增訂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查核,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修正條文第21條)
2.現行條文中之旅行業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要點,業經本局於101年3月30日函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爰予以刪除,並修正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將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受僱之旅行業及本局報備。(修正條文第22條)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增訂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查核,或不提供、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修正條文第27條第11款)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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