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920534號
主 旨: 所詢「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4點所訂大陸來臺旅客應投保保險之保險期間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協會104年9月21日旅品字第1040080828號函。 二、依據「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投保期間,應包含旅客核准來臺停留期間,復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不得逾15日,為使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在核准來臺停留期間內均應獲得完整保障,相關保險期間應自入境日起算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