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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申訴
1. 申訴期間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算一年內。
請注意:向本會提出申訴並無民法第129條因「請求」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未免罹於時效,請直接向被申訴旅行社提出請求或同時向法院起訴。
2. 申訴方式:申訴人應填寫本會「旅遊糾紛申訴表」並簽署「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另多人同時申訴時,申訴人除須分別簽署「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應出具「委任書」,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本會將以該代表為開會通知寄發及聯繫對象。
3. 本會受理申訴,以召開協調會,雙方當面協調為原則。
4. 本會安排協調會以一次為限。
會議日期為本會上班日,會議時間經本會排定後,將以E-mail通知雙方,申請人若協調會當日無法親自到場,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須出具委任書。
會議地點將擇被申訴業者所在地或相鄰地點之本會會所召開。
5. 本會相關文件原則以E-mail寄送,建議將本會電子信箱加入您的通訊錄聯絡人,以免錯失本會通知。另提出申訴後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留意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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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委任書 pdf 檔 |  | | 委任書word檔 |  |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 |  | | 旅遊糾紛申訴表(含個資同意書) word 檔 |  | | 旅遊糾紛申訴表(含個資同意書) pdf 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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