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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5 年9月18日交授觀業字第115300315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5年9月18日交授觀業字第1153003157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並完善旅行業經營管理,爰修正第37條要求旅行業者應保管旅遊文件及繳費收據之期限,由原先1年延長至3年。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署行政資訊網 (https://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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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發布令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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