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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115年8月9日起調整臺灣出發之國際及兩岸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業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5年8月10日交授航空管字第1150024964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燃油附加費自 115 年 8 月 9 日起調整,短程航線單程每人每航段由 27.5 美元調整為 30 美元,長程航線由 71.5 美元調整為 78 美元。
三、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業者,如有代售旨揭航空公司機票,應於相關售票管道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票價、各項附加費、機場服務費及總金額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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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交通部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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