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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40923945號
交通部觀光署参照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曁範本及交通部航港局擬訂之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於114年8月8日、9月17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航政司、法制處)、交通部航港局及承作郵輪旅遊業務之旅行業者等充分討論完竣,並依交通部審查意見修正後定案。
旅行業者倘與郵輪公司(在國內母港營運攬客)簽訂包船或包艙房契約,並銷售郵輪艙位、艙房予消費者時,請務必參照適用旨揭「郵輪艙房販售協議」與消費者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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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郵輪艙房販售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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