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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43002681號
主旨:為降低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工作者權益及健康,請轉知所屬會員業者,應落實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之責任及相關教育訓練,以利所屬員工知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保障範圍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重要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二、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可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https://isafeel.osha.gov.tw/mooc/index.php)線上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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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交通部觀光署114年8月18日觀業字第11430026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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