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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40003598號
主旨: 外交部修正公告「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 原則」,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會員旅行社,以利相關人員知悉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4年4月10日外授領三字第1147000252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二、查外交部為利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度假打工、從事志工服務、求學及旅遊等之國人能及時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特訂定本原則。此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修正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警示,請參考大陸委員會發布之資訊。
(二)修正國外旅遊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一般警示發布時機及方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資訊。
(三)參酌美、日等國作法,修正現行警示燈號「灰色、黃色、橙色、紅色」名稱如下:
1、第一級:灰色提醒。
2、第二級:黃色注意。
3、第三級:橙色避免前往。
4、第四級:紅色儘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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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稱 | 格式 | | 觀光署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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