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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33003842號
主旨:「旅行業管理規則」,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授觀業字第113300370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3年12月27日交授觀業字第1133003704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修法: 1、增訂旅行業督導其專用制導遊遵守執行業務範圍(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招請)。(§35) 2、增訂旅行業督導其專用制領隊遵守執行業務範圍(不得為其他旅行業指派或僱用)。(§49)
(二)簡政便民:
1、簡化外國旅行業辦事處所在地變更應備申請文件(得以租賃契約代替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28) 2、簡化旅行業填報開業日期及職員異動資料方式(得以填報電腦二代系統填報,免書面)。(§30)
(三)法規鬆綁為產業興利: 1、放寬綜合旅行業得委託或代理其他綜合旅行業代為招攬其旅行業務相關規定(原僅可委託甲種及乙種旅行社招攬) 。(§3、§38、§39)
(四)強化消費者保障: 1、明確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避免適用法規爭議。(§41) 2、增訂旅行業廣告種類(含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或其他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以資周全。(§42) 3、增列旅行業者利用網路平台、行動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等多元方式行銷,其揭露公司資訊義務,以符時代趨勢並完善管理;另不再要求向本署備查,以簡政便民。(§44) 4、修正調整履約保證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另兼顧業者投保作業給予緩衝期間,旅行業應於114年6月1日前依新規定補足履約保證保險金額。(§66) (1)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以下同)1億 、甲種旅行業:3,000萬元、乙種旅行業:1,600萬元。 (2)加入中華民國品質保障協會,綜合旅行業:8,000萬元、甲種旅行業:1,500萬元、乙種旅行業:800萬元。 (3)前揭補足規定,若原保單到期日為114年6月1日以前,應於保單到期後依新規定續保;若原保單到期日為114年6月1日以後,應於6月1日前依新規定補足履約保證保險金額。
(五)因應實務管理需求: 1、增訂旅行業者及其業務人員配合本署調查需要,提供相關報告及文件義務。(§53) 2、增訂旅行業命名不得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引用公司法§18)及增訂籌設旅行業名稱審核原則之授權依據。(§60)
(六)規費調整: 1、旅行業執照規費由1,000元修正調整至1,300元。(§12) 2、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結業證書規費500元修正調整至700元。(§24) 3、旅行業送件人員識別證規費150元修正調整至200元。(§56)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署行政資訊網(https://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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