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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北觀野字第101090011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觀野字第1010900116號

主  旨:
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64條。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第22條。
公告事項:一、範圍:整個野柳地質公園陸域(面積約24公頃)含海域等深線20公尺為範圍(範圍請參閱野柳地質公園範圍圖)。
二、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超越園區紅色警戒線。
(二)任意碰觸、攀爬天然地景。
(三)於指定吸菸區外抽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四)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五)攀折花草樹木及烤肉。
(六)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七)游泳、戲水、烤肉。
(八)關園及封園期間,未經申請許可強行進入。
(九)酒醉者進入園區。
(十)除宗教活動外,任意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十一)破壞天然地質地形。
(十二)除當地漁民領有該管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者外,採捕野生動物、植物、魚類資源、寄居蟹、珊瑚、化石、撿拾石頭、貝殼及貝殼沙等。
三、違反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2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62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野柳地質公園入園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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