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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3000132號
主 旨: 有鑑於農曆春節旅遊旺季將屆,為保障國人旅遊安全,請 貴會速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會員,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業務應注意旅客安全維護,並注意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交通工具、遊樂及住宿設施,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定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如有違上開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確保國人旅遊安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另本局前以100年12月28日觀業字第1003003383號函請 貴會向所屬旅行業會員宣導,勿安排大客車行駛禁行路段及禁止駕駛人超時駕駛,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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