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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3000377號
主 旨: 本局業於101年2月23日以觀業字第1010004367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貸款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部份規定,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訂定『旅行業貸款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執行旅行業貸款利息補貼及相對信用保證貸款,原現定之申請期限已於100年12月31日屆滿,鑒於實施3年來,對於協助業者提升服務品質與競爭力,成效良好,為配合『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並持續輔導旅行業者,本局爰修正該要點部份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展延本要點申請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續提供旅行業者2年貸款相對信用保證及1年貸款利息補貼(修正第3點)。 (二)新增旅行業財務報表資產淨值為負者,由本局駁回其申請之但書規定(修正第14點)。 (三)旅行業如遇有重大意外災害事故等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得重新計算本專案旅行業貸款及利息補貼累計額度(綜合旅行社累計最高新台幣5百萬元,甲種旅行社累計最高新台幣3百萬元及乙種旅行社累計最高新台幣2百萬元)(修正第6點)。 二、相關資訊請至本局行政資訊網( http://taiwan.net.tw )『觀光法規』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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