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旅行購物保障之購物店,得使用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2.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經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 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並塗銷商店內外一切標章之圖形、文字。
3.旅行購物保障標章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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