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旅行購物保障之購物店,得使用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2.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經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
  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並塗銷商店內外一切標章之圖形、文字。

3.旅行購物保障標章如下圖:

旅行購物保障標章下載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交通部觀光局 消費者信箱 品保協會首頁
商店名錄 表格下載 相關規定 申請篇 制度內容 簡介 標章使用 管理考核 現場評核 資格核定流程 組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