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事,由管理考核小組進行調查,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討論
  後提報理事會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

  (1) 以詐欺方法或偽造文件等違法行為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
  (2) 販售商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以詐欺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等不正當
    方法販售商品,情節重大者。
  (3) 違反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及合約書,情節重大者。
  (4) 未依規定繳納常年費、購物保障金、代償還款、鑑定費等相關費用,經
    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5) 停工或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未依規定聲請備查。
  (6) 相關證照或資格遭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7) 其他有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經通知仍未改善者。

2.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業者應遵守『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
  及簽定『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接受定期及不定期追蹤管理。

3.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業者經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
  物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合約
  書及旅行購物保障證書、標章,逾期未繳回時,本會應追繳,如仍未繳回時
  則公告註銷。

4.購物店業者經被撤銷資格或申請放棄資格後,於本會取回認證合約書及證書
  、標章或公告註銷前所生之購物糾紛,仍依本規定處理並辦理對旅遊消費者
  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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