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處所(包含農會等社團法人),且有意願與旅

  行社業務往來之購物店,其行業符合下列類別,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

  購物店分為七類:

  A.珠寶玉石類   B.精品百貨類  C.鐘錶3C銀樓(金銀飾品)類

  D.木雕陶瓷藝品類 E.食品農特產類 F.其他類  G.免稅店類

  ◎本會對商店產品類別,保有最終審議權。

2.保障的範圍以『經由國內旅行社安排或辦理旅行相關事務之旅遊消費者為限

  』,包含來台觀光及國內旅遊的旅遊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交通部觀光局 消費者信箱 品保協會首頁
商店名錄 表格下載 相關規定 申請篇 制度內容 簡介 資格及保障對象 基本原則 依據 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