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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東西,限制團員行動自由

陳小姐參加旅行社上蘇杭旅行團,報名繳錢後,旅行社只拿說明會資料給陳小姐,並未與陳小姐簽定旅遊契約。行程第2天安排獅子林—絲綢工坊—自費遊古運河—無錫魚夫島。早上遊完獅子林後,10點全團就被帶往絲綢店,由於全團購買意願不高,地陪強硬要求要消費一定金額才可離開,雙方僵持不下,直到下午1:00才離開。到了下午,參觀漁夫島,只有15分鐘下車照相,又匆匆被帶往行程表上沒有安排的紫砂壺店,全團被關在一間房間購物,沒辦法隨意自由活動。第3天去玉礦工坊,地陪拍胸脯保證玉是真的。陳小姐花了新台幣約五萬多元買了手鐲、耳環、墜子。第4天安排免費足藥浴,全團在一個房間泡腳,隨後來了幾位自稱院長、氣功大師的人,手裏拿著不明的藥粉(說是熊膽粉,可治病強身美容)要請團員吃。幾位院長、大師輪流幫團員把脈,然後說團員肝不好、腎虛、體內虛火上升,需要氣功把虛火引出來,再配合藥療,保證去病強身。銷售人員極力推銷高價藥品,但團員對於藥品多所顧忌,因此買的人不多,地陪臉色又難看了。陳小姐為了捧場,希望團趕快離開,花了3千元買了幾瓶擦酸痛的藥水。返台一星期後,陳小姐腳扭到,拿出酸痛藥水塗抹,不料卻發生皮膚紅腫過敏。陳小姐覺得商店賣的東西沒品質,藥水連同買的玉鐲等,要求旅行社退貨還錢。

Q1:旅行社舉辦團體旅遊未與旅客簽定書面旅遊契約,契約成立嗎?有無罰則?

A1: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只要旅客報名,旅行社同意接受,不管有沒有收錢,契約就成立。當然如向旅客收受定金,依照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簡單來說,只要能證明雙方已達到意思一致者,契約就成立,只是如果無書面契約或無收受定金的事實,一方否認契約成立時,舉證上會有困難。又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未與旅客簽定書面旅遊契約,會被處新台幣1萬元。

Q2:地陪或商店限制旅客活動自由,有無違法?

A2:依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2條規定,乙方(旅行社)如安排旅客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除非經旅客要求獲同意。但團員買不買,地陪或店家都不能強迫,如果因此限制旅客行動自由,有妨害自由之嫌。但因加害人都不在國內,如要追訴刑事責任有困難。國內承辦的旅行社如因地陪及商店,限制旅客行動,造成時間的浪費及行程受影響,旅客可向旅行社求償。

Q3:旅客購物後覺得品質不好,可以退貨還錢嗎?

A3:民法第514條之11『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2條第2項:『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時,甲方(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旅行社)協助處理』。因此旅行社在期間內不可拒絕旅客退貨請求,但旅行社協助處理要到什麼程度,法律沒有進一步規範,一般就是協助換貨或退錢,但旅行社應該在什麼時間內處理完畢,法規沒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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