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參加旅行社俄羅斯10日遊行程,原定出發時間為8月15日,沒想到發生俄羅斯森林大火,在國際媒體大篇幅報導下,阿國想要取消這次旅程,但旅行社表示團體照常出發,阿國如果不去就是違約,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收取違約金,阿國認為十分不合理。又阿國聽說之前泰國紅衫軍事件時,報紙上寫說不想去的人只要支付團費5%的費用,讓阿國不知到底規定是怎樣?
Q1:當旅遊地區發生特定事故,旅客有疑慮想取消行程,是以旅客違約來處理嗎?
A1: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究竟怎樣的情形才算『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呢?由於旅客與旅行社在主觀認知上常常無法取得共識,因此當發生特定事故時,建議可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參考該局所公告的最新訊息或及國外旅遊警示燈號(紅色─不宜前往、橙色─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黃色─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灰色─提醒注意),如領事事務局對特定旅遊地區作出公告或更改旅遊警示燈號時,觀光局通常也會視事件影響程度對於旅遊契約的適用作出規定。如相關單位並未對特定旅遊地區作出相對應的公告時,顯見其影響程度相對有限,原則上旅客如果解約,仍依照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處理,旅客要支付違約金。
Q2 :旅客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規定解約,旅行社只能收團費5%的取消費嗎?
A2: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文中所規定的,是準用前條(即第14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也就是說,契約第14條所有的規定都要概括適用,而且主張要解約的一方,還要額外再補償他方團費5%之內的損失。因此主張依契約第15解除契約之一方,所要負擔的損失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旅遊費用5%以內』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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