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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程不想走了

老胡長年旅居美國,兩年前參加旅行社所舉辦的九寨溝黃龍8日行程,就在前往黃龍景區前一天,導遊接獲通知因前往黃龍的道路結冰,為了團體安全著想,黃龍景點將取消不走,但會以其他的行程替代。老胡表示這已經是他第二次參加九寨溝的行程了,上次就是因為黃龍景區沒走成才又來參加一次,這次無論如何都要到黃龍參觀才甘心。當天早上領隊讓團員簽署行程變更同意書,老胡拒絕簽名,並表示不走黃龍這次旅行就沒有意義了,原本想要脫隊回台,經團員勸說後才打消念頭。老胡表示回國後一定要找旅行社申訴,但回台後因美國有要事便匆匆回美國了。兩年後老胡再度回到台灣,從團員口中得知領隊當年為了黃龍景點變動,不但自行請一些老團員吃飯,還替團員爭取到一份小禮物及效期一年內的旅遊優惠。老胡認為那些同意變更的人都有補償了,那他當年沒有簽立同意書,要求旅行社應給予更多的賠償。

Q1:因不可抗力需更改行程,旅客如果不接受,可以嗎?

A1: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6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 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 %利息償還乙方』。因此老胡如果不同意旅行社變動行程的安排,是可以要求終止契約不再繼續往後的行程,並要求旅行社先墊付費用安排返回台灣,等回台後再附加利息(由雙方自行約定),償還旅行社之前的墊付款項。

Q2:旅客在行程結束兩年後再求償,旅行社要賠嗎?

A2:依民法第514條之12『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老胡要求賠償的時間已超過法律所規定的一年效期,因此旅行社可以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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