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旅行社承辦某大學系所學生去泰國旅行,其中一名學生阿寶是印尼籍的交換學生,業務員詢問過泰國簽證組,確定依東協互惠條款持印尼護照可免簽證入境泰國一個月。業務員自認幫阿寶省了簽證費,已善盡旅客出境之注意,未料,出境當天阿寶被海關告知因沒辦重入國許可,出境後除非在我國駐外單位重辦簽證,否則將無法再入境,阿寶不想流落泰國,只好放棄旅遊打道回府,後續跟旅行社要求賠償。
Q1:什麼是重入國許可規定?
A1:依據移民署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作業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外籍看護工、幫傭等、持外國護照來臺升學之僑生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Q2:本案中旅客沒有辦重入國許可,旅行社的賠償責任?
A2:固然阿寶為交換學生,本身對我國外籍人士入出境的規定應有相當的注意,但其畢竟是參加全包式的團體旅遊,出國旅遊的手續全部交由旅行社承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它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旅行社是專業商,負有為旅客檢查證照、辦理出入國境所需手續的義務。雖旅行社無法代辦重出國許可,但仍必須提醒旅客,未盡告知義務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旅客可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
小提醒:有些旅客已被限制出境卻不自知,參團後無法出境卻怪罪旅行社,衍生糾紛。為預防此狀況,建議旅行社於參團注意事項提醒旅客若有被限制出境之疑慮者可憑自然人憑證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查詢或親自持本人身分證至該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服務中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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