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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病無法成行,影響團體人數

乙旅行社承辦長青書畫會小美西9日旅遊團,由書畫會許會長代表接洽、簽約等事宜。原本許會長希望能自組團體,但一直到簽約時,仍只有8人報名,因此決定讓乙旅行社在網站上銷售本團,想辦法讓團體達到成行人數。最後結團時,本團總人數(含領隊)為16人。

出發前十天,乙旅行社接到許會長的電話,告知團員王先生夫妻因父親突然中風住院必須取消行程,並詢問是否可退還兩人所繳團費?乙旅行社認為此屬旅客因個人事由取消行程,同時因為王先生夫妻取消,導致團體人數由15人降為13人,旅行社損失一個免費名額,團體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除了依契約規定向王先生夫妻收取團費30%為違約金,可能會再向王先生夫妻求償因此所產生的團費價差損失。

Q1:承辦公司團體旅遊活動時,旅行社簽約的對象為何?

A1:法律明定僅自然人及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得單獨為契約當事人,而簽約對象是否正確,將影響契約的效力,因此旅行社承辦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的旅遊活動時,首先必須確定對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一般而言,依法設立的公司行號、財(社)團法人等皆具有法人資格,故旅行社可以公司、團體為簽約對象,由代表人簽約。但如本案中的長青書畫會,僅為書畫同好聚會而不具法人資格時,即使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立契約書人」填寫團體名稱「長青書畫會」,實際上仍應以參團的團員為契約當事人。此時旅行社可與團員個別簽約,或如本團由團員以明示或默示授權團體代表人許會長簽約,契約效力仍會及於全體團員。

值得注意的是,若旅行社與代表人簽約後,團員否認曾授權代表人簽約,同時旅行社又無法提出團員授權的證明,則該份契約對全部團員都不生效,因此旅行社應盡可能取得協議、授權之書面資料,避免此類爭執。

Q2:旅行社得否向旅客求償團體因喪失免費名額(F.O.C.)所增加的成本?

A2: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第3項明訂「乙方(即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條文中的「實際損害」,係指旅行社為契約當事人參加本旅遊團所支付之特定費用,如機票款、食宿交通費用等。至於航空公司或飯店業者,對未達一定人數的團體,取消原提供的FOC(免費名額)或價格級距,此屬旅行社營運成本的變動,並非契約第13條所訂實際損害範圍。故旅行社不得向取消的旅客求償因喪失免費名額(F.O.C.)所增加的團體成本。

Q3:旅客因家人突發疾病取消行程,旅行社得否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處理?

A3:本案中,王先生夫妻因父親生病而無法成行,雖依社會一般觀念,發生該種事由不宜參加旅遊,然此究屬情理上的原因,純就未履行契約之行為本身而言,王先生夫妻仍係基於自由決定而取消行程,並非因通常事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致使其無法成行,因此乙旅行社仍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向王先生夫妻請求團費30%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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