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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取消包機團

尹小姐計畫帶母親前往日本旅遊,因此在7月初去電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8月25日出發的北海道5日團,每人團費40,500元。當時乙旅行社業務員告知這是一個包機團,所以必須先收每人15,000元做為定金,並請尹小姐收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與信用卡授權單後盡速簽回,以保留機位。

第二天尹小姐就收到資料,並看到乙旅行社在旅遊契約書第37條空白處加註「北海道為包機行程,不得更改退費」字樣,雖然有些疑惑,但尹小姐心想,反正一定要去,也不會有取消退費問題,所以就在契約書和信用卡授權單上簽名寄回給乙旅行社了。

8月1日,尹小姐因個人職務調動,通知乙旅行社取消行程,並請旅行社依約扣除團費20%為違約金後,將定金餘款匯回指定帳戶,沒想到乙旅行社卻表示,當時雙方所簽署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最後一條已載明「北海道為包機行程,不得更改退費」,因此無法退還尹小姐所繳的定金。

Q1:乙旅行社在旅遊契約第37條加註「北海道為包機行程,不得更改退費」字樣,效力為何?

A1:旅行社與旅客間就旅行團特別約定事項,可記載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7條第1項空白處,唯該特別約定的效力,依同條第2項「雙方特別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有利於旅客者當然有效,但若屬不利於旅客的約定,必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才生效。

本案中,乙旅行社在契約中加註「北海道為包機行程,不得更改退費」字樣,已變更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的規定,且「不得更改退費」的規定明顯不利於旅客,由於乙旅行社尚未就變更條款部份向觀光局報請核准,因此尹小姐得主張該特別約定無效,乙旅行社僅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違約金。

Q2:出發由前旅客因個人事由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直接沒收旅客所繳定金嗎?

A2:此時要先確認雙方是否已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若雙方尚未簽約,但旅客已繳定金,則依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規定,旅客取消行程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約但旅客已繳清全額團費,則旅行社須先扣除因旅客取消所受的損失後,退還團費餘款。但若雙方已簽約,則無論旅客是否已繳交定金或團費,皆須依該契約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規定計算違約金。本案中雙方既已簽約,則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優先適用契約約定,故乙旅行社僅得依契約第13條向尹小姐收取違約金,不得逕行沒收尹小姐所繳定金。

Q3:旅客取消所造成的損失,超過旅遊契約第13條第1項所訂違約金比例時,該如何處理?

A3:此時旅行社得主張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第3項「乙方(即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提出實際損害證明,並依單據所列損害總額請求旅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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