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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解約違約金計算方式

乙旅行社承辦胖胖食品公司5月13日出發的「曼谷五日考察團」,每人團費13,900元,行程中有兩天是安排到胖胖食品的泰國合作廠進行觀摩考察。

接洽過程中,泰國的示威事件愈演愈烈,乙旅行社擔心團體會滯留曼谷,積極與胖胖食品連絡窗口郭先生協調是否改期出發,但胖胖食品考量到生產線排班問題,堅持依原訂日期成行。

不料出發前一天下午,泰國合作廠負責人通知曼谷工廠發生工安意外,無法接待胖胖食品人員進行觀摩。胖胖食品林老闆立刻決定取消行程,並要求郭先生通知旅行社。然而,當乙旅行社業務員得知取消團體一事時,卻表示:「現在都已經下午六點,所有團體作業都完成了,根本來不及取消,而且距離班機起飛也不到24小時,只能視為旅客出發當天解約,恐怕沒辦法退還團費」。

Q1:旅客於出發前一天下午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應如何計算違約金?

A1: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第1項「甲方(即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乙方:…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必須注意的是,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期間之計算以日曆天為主,因此,本案中郭先生雖然是在出發前一天下午六點,距離班機起飛不到24小時的時間,才通知業務員取消行程,但仍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所訂「旅遊開始前一日」的範圍,乙旅行社不得以胖胖食品公司出發當天解約沒收全額團費為違約金,僅得依契約第13條第1項第5款,收取團費50%為違約金;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供相關單據證明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標準(即團費50%),就實際損害向旅客請求賠償。

Q2:遇不可抗力事件,團體無法依預定時間返台,滯留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應由誰負擔?

A2:依國外旅遊契約第26條第1項「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故本案中,若團體如期出發,行程結束後卻因泰國示威失控無法如期返台,此時旅行社依法須負擔團體滯留於泰國期間必要的食宿交通費用,若旅遊地是歐美國家時,對旅行社而言更是沉重的負擔。因此建議旅行業者,遇颱風或暴動等不可抗力狀況時,應審慎考量團體滯留於旅遊地的風險,再決定是否成行。

小提醒:若旅行社所投保的旅行業責任保險有附加「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險」,團體於旅遊期間內遇特定意外突發事故(天災、交通事故、證照遺失、檢疫),旅行社就所發生的合理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可檢附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每人每日理賠額度上限為:境外旅遊新台幣2,000元/日;本島及離島旅遊1,00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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