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3000965號
主 旨: 航空公司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資訊已自即日起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公告,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者,對於旅遊消費者不得超收燃油附加費或變相加價,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1年4月24日新聞稿辦理。 二、據前開新聞稿表示,由於各航空公司購油成本因購油地點及所簽訂之契約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另各航空公司使用之機型不同、油耗不同,且計算運價之基礎與方式亦不相同,爰國、內外各航空公司所收取之燃油附加費亦 均有所差異,為方便民眾查詢,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自101年4月24日起於網站(http://www.caa.gov.tw/)公布各航空公司對自臺灣出發旅客所收取之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資訊。 三、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第6款:「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旅遊全程所需繳納之全部費用及付款條件。」、第30條:「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內容,應與旅遊 文件相符合,不得為虛偽之宣傳。」、第49條第11款:「旅行業不得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 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者於所屬公司網站、電視、報章、雜誌等刊登旅遊商品廣告時,應將所代收費用之名目與金額,隨時更新資訊,務必將旅遊商品廣告標價及代收費用等相關旅遊資訊正確充分揭露,不得以其 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其行程內容不得標示「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綜合、甲種旅行業,請務必依上述說明切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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