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006152號
主 旨: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調整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收取方式,由開票地(銷售地)改為出發地一案,經交通部核准備查,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並詳告旅客,以避免衍生糾紛,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5年5月16日交授航空管字第1055009041、10550090411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各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請 貴公司配合辦理旨揭事宜。